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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FM 0004 S-2019 伊面(油炸面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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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FM 0004 S-2019 伊面油炸面条 2019 油炸 面条
Q/SRFM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RFM 0004 S2019代替 Q/SRFM 0004 S2016伊面(油炸面条)2019-05-01 发布2019-05-30 实施东莞三润粉面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19015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0日Q/SRFM 0004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 Q/SRFM 0004 S-2016 伊面(油炸面条)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Q/SRFM 0004S-2016 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 Q/SRFM 0004 S-2016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酸度、总砷、镉、铬、总汞、苯并a芘指标。本标准由东莞三润粉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美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RFM 0004 S-2010、Q/SRFM 0004 S-2013、Q/SRFM 0004 S-2016。Q/SRFM 0004 S20191伊面(油炸面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伊面(油炸面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鸡蛋以及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栀子黄)为辅料,经机制成各种条状的湿面条,并盘成块状,经过蒸煮、油炸(食用植物油)、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栀子黄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SRFM 0004 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要求。3.1.6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要求。3.1.7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颜色,均匀一致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性状光滑,粗细一致,结构紧凑,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0.25铅(以 Pb 计),mg/kg0.18黄曲霉毒素B1,g/kg5.0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RFM 0004 S2019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肉眼、嗅觉检验。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酸价按GB 5009.229进行测定。5.2.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进行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价和过氧化值。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SRFM 0004 S20194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 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限为 3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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