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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KJ 0012 S-2022 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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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KJ 0012 S-2022 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 2022 益生菌 发酵 系列 食品 工用
生 合 生 物 科 技(扬 州)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KJ 0012S-2022 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2022-01-29 发布 2022-02-22 实施 生合生物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发 布 Q/SHKJ 代替 Q/SHKJ 001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5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2 1 Q/SHKJ 0012S-2022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代替 Q/SHKJ 0012S2020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修改了“保质期”。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部分参照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均采用了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铅(以 Pb 计)”指标0.8mg/kg,严于 GB 7101 及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固体饮料中“铅(以 Pb 计)1.0mg/kg”的要求。本标准由生合生物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益军、徐德丰、何卫星、杨锁华、王旭、赖宁燕。本标准 2017 年 06 月首次发布,2020 年 05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J S Q B Q/SHKJ 0012S-2022 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的分类及命名规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果、蔬汁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水、白砂糖、酵母抽提物、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氢氧化钠),经溶解、杀菌、冷却、接种乳酸菌发酵剂培养发酵,制成发酵浓缩果、蔬汁,再经喷雾干燥制成的益生菌发酵果、蔬粉系列(食品加工用)(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J S Q B Q/SHKJ 0012S-2022 3 分类及命名规则 3.1 按产品所使用的果、蔬汁不同分为相应的品种并命名。3.1.1 使用果汁制成的产品,以“益生菌发酵”+“该水果名称”+“粉”命名。示例:使用菠萝汁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益生菌发酵菠萝粉”。3.1.2 使用蔬菜汁制成的产品,以“益生菌发酵”+“该蔬菜名称”+“粉”命名。示例:使用胡萝卜汁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益生菌发酵胡萝卜粉。3.1.3 使用混合果蔬汁制成的产品,以“益生菌发酵”+“该水果名称”+“、”+“该蔬菜名称”+“粉”命名。示例:使用芒果、胡萝卜混合果蔬汁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益生菌发酵芒果、胡萝卜粉。4 要求 4.1 原料 4.1.1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及 GB/T 317 的规定。4.1.4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及 GB/T 20880 的规定。4.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及 GB/T 20884 的规定。4.1.7 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4.1.8 乳酸菌发酵剂应符合 QB/T 4575 及原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和气味 酸甜适口,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状态 均匀的粉末,无结块。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J S Q B Q/SHKJ 0012S-202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分,g/100g 5.0 铅(以 Pb 计),mg/kg 0.8 展青霉素a,g/kg 50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 仅适用于含苹果汁、山楂汁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0 大肠菌群,CFU/g n=5,c=2,m=10,M=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n=5,c=0,m=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n=5,c=1,m=100,M=1000 4.5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打开包装袋,首先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是否正常,仔细观察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是否正常。6.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展青霉素 J S Q B Q/SHKJ 0012S-2022 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7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8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9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含: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1.3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800g(测定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除外)。7.1.4 出厂检验项目中,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半年一次;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4.1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800g(测定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除外)。7.2.4 型式检验项目中,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J S Q B Q/SHKJ 0012S-2022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运输包装标志如下: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厂名、厂址、净含量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时防止日晒、雨淋、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不能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暗处、不宜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以免污染。9 保质期 产品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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