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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AJ 0004 S-2019 炸鸡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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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AJ 0004 S-2019 炸鸡粉 2019 炸鸡
代替 Q/QZAJ 0004S-2016 安 记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ZAJ 0004S-2019 炸鸡粉 2019-05-15 发布 2019-05-15 实施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QZAJ Q/QZAJ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进行制定。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确定,理化指标按GB/T 8883-2017食用小麦淀粉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参考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确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肖芳、王秀黎、周倩、孙秋琼。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版本发布情况为:Q/QZAJ 0004S-201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04S2019 1 炸鸡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炸鸡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辣椒、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碳酸氢钠辅料,充分混合,经过烘干、包装而制成的炸鸡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04S2019 2 产品按包装不同可分为袋装和玻璃瓶装。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4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和 GB 2720 的规定。4.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4.1.6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之色泽。形 态 粉末状,无明显结块。气 味 气味正常,符合该品种应有之香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碱量(以 NaHCO3计)/(%)14.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30.0 水分/(g/100g)14.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2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铬(以 Cr 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04S2019 3 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形态、杂质: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5.1.2 气味:配置5%的炸鸡粉溶液,嗅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总碱量:按GB 188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袋(瓶),样品分为两份,4袋(瓶)供检测用,2袋(瓶)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总碱量、水分、净含量、包装、标签。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两次型式检验。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d)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04S2019 4 6.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产品。若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目,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标准和GB28050标准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标准要求,包装要求封口严密、外观整洁。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8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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