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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SW
0018
S-2022
枸杞益生饮品
2022
枸杞
饮品
备案号:QB64/0025S-2022Q/RDSW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RDSW 0018S-2022枸杞益生饮品枸杞益生饮品2022-01-21 发布2022-01-21 实施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RDSW 0018S202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指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有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替代Q/RDSW 0018S-2021 枸杞益生饮品本标准与Q/RDSW 0018S-2021枸杞益生饮品相比,变化如下: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垚垚、张海茹。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RDSW 0018S2022枸杞益生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益生饮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发酵液为原料经添加/不添加水、胶原蛋白、低聚果糖、菊粉、抗性糊精等辅料、调配、混匀、过滤/不过滤、脱气/不脱气、均质/不均质、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pH值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79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3528-2009 低聚果糖GB 3164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RDSW 0018S202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枸杞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害,并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并做净化处理。3.1.3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2009的规定。3.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至棕黄色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气味滋味微甜,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值(20)3.4-4.5GB 5009.237可溶性固形物/(g/100ml)13GB/T 12143铅(以Pb计)/(mg/kg)0.2GB/T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2GB/T 5009.11铜(以Cu计)/(mg/L)5.0GB/T 5009.13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100GB 4789.2大肠菌群/(MON/ml)3GB 4789.3霉菌和酵母/(CFU)20GB 4789.15Q/RDSW 0018S2022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照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照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7检验规则7.1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每批抽取样品为 16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8.2.1 内包装容器(瓶或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2.3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3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冰冻,严禁扔摔、撞击。8.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