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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YS 0004 S-2021 鲜味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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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YS 0004 S-2021 鲜味调味料 2021 鲜味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057S-2021 Q/RCYS 宁 夏 润 川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RCYS 0004S2021 鲜味调味料 2021-02-05 发布 2021-02-05 实施 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RCYS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润川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RCYS 0004S2021 1 鲜味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味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谷氨酸钠、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等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的鲜味调味料(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079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配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a)鲜味王;b)鲜味粉;c)鲜味宝。4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4.1.1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要求。Q/RCYS 0004S2021 2 4.1.2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71 要求。4.1.4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0795 要求。4.1.5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要求。4.1.6 其他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鲜味调味料应有的色泽 外观形态 呈小颗粒状或粉状,无结块,无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鲜味调味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不良气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鲜味宝 鲜味粉 鲜味王 干燥失重/%5.0 谷氨酸钠/%25.0 15.0 10.0 氯化钠(以NaCl计)/%45.0 呈味核苷酸二钠/%0.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1.0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干燥失重、呈味核苷酸二钠按 SB/T10371 规定方法检验。7.2 谷氨酸钠按 GB5009.43 规定方法检验。7.3 氯化物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Q/RCYS 0004S2021 3 7.4 砷按 GB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5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批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谷氨酸钠、干燥失重、氯化物。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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