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QZAJ
0012
S-2019
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
2019
鲜厨牌
调味
系列
调味料
/代替 Q/QZAJ 0012S-2016 安 记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ZAJ 0012S2019 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 2019-05-15 发布 2019-05-15 实施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QZAJ Q/QZAJ 001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进行制定。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确定,污染物限量参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参考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确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肖芳、王秀黎、周倩、孙秋琼。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版本发布情况为:Q/QZAJ 0012S-201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12S2019 2 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芹菜、猪骨汤、牛骨汤、鸡汤、鱼、虾、贝、二氧化硅、5-呈味核苷酸二钠辅料,经粉碎、配料、混合、造粒、烘干(圆盘式烘干机转数45-50Hz,控制温度上段60、中段95、下段60,烘干时间15min)、包装而成的小颗粒状或粉状的非即食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526 排骨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12S2019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原料不同可分鸡汁汤调味料、排骨汤调味料、海鲜汤调味料和牛肉汤调味料;3.1.1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玉米淀粉、麦芽糊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芹菜、鸡汤、二氧化硅辅料的鸡汁汤调味料;3.1.2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猪骨汤、5-呈味核苷酸二钠辅料的排骨汤调味料;3.1.3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牛骨汤、5-呈味核苷酸二钠辅料的牛肉汤调味料;3.1.4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鱼、虾、贝辅料的海鲜汤调味料;3.2 产品按原料包装材质形式不同可分为袋装和玻璃瓶装。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猪骨汤、牛骨汤:应符合该产品所执行的已备案企业标准要求。4.1.2 鸡汤:应符合该产品所执行的已备案企业标准要求。4.1.3 鱼、虾、贝: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6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4.1.7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9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0 芹菜:应符合 NY/T 960 的规定。4.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4.1.12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之色泽。形态 颗粒状或粉末状,无明显结块。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12S2019 4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100g 5.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75 氨基酸态氮,g/100g 0.3 总氮,g/100g 0.4 总砷(以 As 计),(海鲜汤调味料除外),mg/kg 0.5 无机砷(以 As 计),(仅限于海鲜汤调味料),mg/kg 0.1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仅限于海鲜汤调味料)mg/kg 0.1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形态、杂质: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 5.1.2 气味:配制1%的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溶液,嗅其气味。5.1.3 滋味:配制1%的鲜厨牌调味汤系列调味料溶液,用温开水漱口,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5.2 理化检验 5.2.1 干燥失重:按GB/T 8967中7.8.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按SB/T 10371中5.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氨基酸态氮:按SB/T 10526中5.2.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氮:按SB/T 10371中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及无机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镉:按GB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12S2019 5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瓶),样品分为两份,4包(瓶)供检测用,2包(瓶)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干燥失重、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净含量、包装、标签。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两次型式检验。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d)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产品。若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目,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标准和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标准要求,包装要求封口严密、外观整洁。7.2.2 袋子应符合GB 9683标准要求。7.2.3 玻璃瓶应符合GB 17762标准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12S2019 6 8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