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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KJ 0001 S-2019 生湿面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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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KJ 0001 S-2019 生湿面制品 2019 生湿面 制品
2019-02-20 发布 2019-02-20 实施 Q/SCKJ 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CKJ 0001S-2019 生湿面制品 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 06.03.02.01 备 案 号:13117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8日 有效日期:2024年05月07日 Q/SCKJ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行业标准 NY/T 1512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哲、陈强。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0日由沧州尚村库记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强陈强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0日首次发布。Q/SCKJ 0001S-2019 1 生湿面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木薯淀粉、食用红薯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大米粉、小米粉、大麦粉、绿豆粉、荞麦粉、鸡蛋粉、碳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水、食用盐,经配料、和面、醒面、压延或挤出、成型包装加工而成的生湿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 木薯淀粉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LS/T 3212 挂面 GB/T 35028 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CKJ 0001S-2019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3 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GB 31637 的规定。3.1.4 食用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GB 31637 的规定。3.1.5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3.1.6 食用红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7 荞麦粉应符合 GB/T 35028 的规定。3.1.8 大米粉、小米粉、大麦粉、绿豆粉应干燥、无霉变,具有其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并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9 鸡蛋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10 以上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白色至淡黄色,或具有所添加辅料特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其它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法、鼻嗅法、口尝(需要熟化)法检查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 分/(%)60 GB 5009.3 酸度/(mL/10g)4.0 GB 5009.239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霉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 Q/SCKJ 0001S-2019 3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执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用。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要求、酸度、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3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用。6.4.2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SCKJ 0001S-2019 4 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要求的,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贮存温度控制在010。7.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在010条件下运输,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根据季节不同标示产品保质期,具体标明在标签上,符合GB 7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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