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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TWD 0001 S-2022 微多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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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TWD 0001 S-2022 微多饮料 2022 饮料
南 京 施 倍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BTWD 0001S-2022 微多饮料 2022-01-26 发布 2022-02-19 实施 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BTW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2 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1 8Q/SBTWD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符合卫新食准字(94)第 06 号的要求。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的铅(以 Pb 计)0.3mg/L的限量规定。本标准中微多饮料由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 4 号智梦园 C 座517-3 室)委托江苏惠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枣林路 18 号)生产加工。本标准中微多浓缩液由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 4 号智梦园 C座 517-3 室)委托江苏菇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安丰工业园菇神路 6 号)生产加工。本标准由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钦佩、万佺。本标准于 2022 年 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BTWD 0001S-2022 1 微多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多饮料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米草(干)(互花米草,Spartina alterniflora)为原料,经预处理、粉碎、加水浸提、浓缩或不浓缩,添加或不添加三氯蔗糖、DL-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经预处理或不预处理、配料或不配料、杀菌、包装制成的微多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J S Q BQ/SBTWD 0001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是否添加辅料分为微多饮料、微多浓缩液(不添加范围中所列辅料)。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米草(干):采集每年 10 月中旬后至 12 月底的米草(经晾晒的干品),应无污染、腐败、变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4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4.1.5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6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微多饮料 微多浓缩液 色泽 亮黄色 深棕色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 50mL 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微多浓缩液按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进行检测 组织状态 透明液体,状态均匀,久置允许有少许沉淀物 粘稠液体,状态均匀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a 试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1 GB/T 12143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J S Q BQ/SBTWD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a 试验方法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 浓缩液按标签标注的稀释比例稀释后测定。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mL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J S Q BQ/SBTWD 0001S-2022 4 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的同规格的同品种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L,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L,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10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数量、体积,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避免雨淋或日光直接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具有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同处贮存。J S Q BQ/SBTWD 0001S-2022 5 7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微多饮料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微多浓缩液的保质期为60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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