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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XSW 0020 S-2020 枸杞原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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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XSW 0020 S-2020 枸杞原汁 2020 枸杞 原汁
备案号:QB64/0089S-2020 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XSW Q/QXSW 0020S-2020 枸杞原汁 2020-03-27 发布 2020-03-27 实施 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 Q/QXSW 0020S-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按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由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乡生物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鑫 王自贵 黄青松 温卫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XSW 0020S-2020 1 枸杞原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原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研磨、过滤、调配(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和柠檬酸等辅料)、均质或离心分离、杀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枸杞原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浊汁:以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研磨、过滤、调配(添加或不添加维生 素C和柠檬酸等辅料)、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枸杞原汁。b)清汁:以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研磨、过滤、调配(添加或不添加维生 素C和柠檬酸等辅料)、离心分离、杀菌、灌装等工艺精制而成的枸杞原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应为采摘成熟适度、无霉烂、无病虫害的枸杞鲜果。Q/QXSW 0020S-2020 2 4.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要求。4.1.3 生产清洗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并经过净化处理。4.1.4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浊汁 清汁 色 泽 橘红色或深橘红色。棕红色或深棕红色。组织和形态 产品呈混浊状,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产品呈透明状,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出现;滋味和气味 具有鲜枸杞汁经杀菌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浊汁 清汁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15.0 13.0 枸杞多糖(g/100g)0.8 0.6 总酸(以柠檬酸计)/(g/L)7.5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沙门氏菌/(CFU/g)5 0 0-GB 4789.4 霉菌/(CFU/g)20 GB 4789.15 酵母/(CFU/g)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备注: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以上指标均参考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的相关规定。Q/QXSW 0020S-2020 3 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按 4.2/4.3 条款中的规定方法检验。7.2 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验。7.3 菌落总数按照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方法检验。7.4 大肠菌群按照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平板计数法方法检验。7.5 沙门氏菌按照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方法检验。7.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第二法方法检验。7.7 霉菌、酵母菌按照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方法检验。7.8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7.9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由同一班次连续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ml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微生物。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Q/QXSW 0020S-2020 4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9.2.2 外包装用铁桶装,每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须防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9.3.3 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存放于清洁、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腐蚀性、有毒、有异味物品存放在一起,产品码放必须离地面 10 以上,离墙 20 以上;贮藏温度 025为宜。(建议 5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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