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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SM
0010
S-2021
蚌肉多糖地龙蛋白饮品
2021
多糖
地龙
蛋白
饮品
Q/SDSM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DSM0010S-2021 蚌肉多糖地龙蛋白饮品 2021-04-20 发布 2021-08-18 实施 深圳市上德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3042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DSM 0010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依据GB 2762、GB 7101、GB 2992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上德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上德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滕野。Q/SDSM 0010S2021 2 蚌肉多糖地龙蛋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蚌肉多糖地龙蛋白饮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地龙蛋白、蚌肉多糖、竹叶黄酮、壳寡糖、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植物甾烷醇脂、三氯蔗糖为原料,经过预处理、熬煮、调配、灌装、灭菌制成的蚌肉多糖地龙蛋白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Q/SDSM 0010S2021 3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生部公(2009年第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2号)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卫生部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 第6号)3 要求 3.1 原辅料 所有原辅料均应符合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及以下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地龙蛋白:应符合卫生部公(2009 年第 18 号)的规定。3.1.3 蚌肉多糖:应符合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2 号)的规定。3.1.4 竹叶黄酮:应符合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的规定。3.1.5 壳寡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 第 6 号)的规定。3.1.6 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3.1.7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8 植物甾烷醇脂: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应有色泽,色泽均一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组织形态 透明液体,允许有轻微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香气与滋味,无异味 Q/SDSM 0010S2021 4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 GB/T 12143 pH值 4.08.0 GB 5009.237 铅(Pb)/(mg/L)0.04 GB 5009.12 锡(Sn)a/(mg/L)150 GB 5009.16 锌、铜、铁总和a/(mg/L)20 GB 5009.13、GB 5009.14、GB/T 5009.90 三氯蔗糖/(mg/L)0.25 GB 22255 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的规定检验。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3.5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Q/SDSM 0010S2021 5 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木糖醇、赤藓糖醇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10 份,5 份检验,5 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质检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SDSM 0010S2021 6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不破损。6.3 运输与贮存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运输,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