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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SW 0020 S-2020 枸杞果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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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SW 0020 S-2020 枸杞果汁 2020 枸杞 果汁
备案号:QB64/0478S-2020 Q/QMSW 宁 夏 杞 明 生 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MSW 0020S-2020 枸杞果汁 2020-11-24 发布 2020-11-24实施 宁夏杞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QMSW 0020S2020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依据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杞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忠英。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MSW 0020S2020 枸杞果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果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原汁为原料,原汁含量应不小于60%,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或苁蓉提取液或树莓汁或其他果汁等,经洗瓶、混料、均质、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枸杞果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名称分类 根据产品配料不同,产品名称分为枸杞原汁、枸杞果汁、枸杞汁,三种名称的产品其工艺、参数相同,其工艺为:以枸杞原汁为原料,原汁含量应不小于60%,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C或苁蓉提取液或树莓汁或其他果汁等,经洗瓶、混料、均质、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枸杞原汁等其它果汁和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要求。4.1.3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 要求。Q/QMSW 0020S2020 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橘红色或深橘红色,色泽正常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和气味 具有枸杞果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浊状含有果肉的液体,完全静置后允许有 沉淀现象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 20(以折光计)(/%)13.0 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 总酸(以柠檬酸计)/(%)0.2 按 GB/T 12456 中规定方法检验 4.4 污染物限量与真菌毒素限量 4.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 GB 2762 的规定。4.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0 10000 按 GB 4789.2 中规定方法检验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 霉菌(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酵母菌(CFU/mL)20 按 GB 4789.15 中规定方法检验 致病菌 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Q/QMSW 0020S2020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和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瓶或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能保护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2.3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Q/QMSW 0020S2020 9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 混装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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