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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SC 0001 S-2021 绿豆冰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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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SC 0001 S-2021 绿豆冰沙 2021 绿豆
Q/QZSC泉 州 尚 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ZSC 0001S2021代替 Q/QZSC 0001S-2018绿豆冰沙2021-03-16 发布2021-04-15 实施泉州尚醇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ZSC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总固形物、总糖)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考 GB 2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致病菌限量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8 年 12 月 04 日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458S-(2018)企业标准 绿豆冰沙 Q/QZSC0001S-2018本标准与 Q/QZSC 0001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保质期的表述。本标准于 2021 年 03 月 16 日发布。本标准由泉州尚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尚醇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C 0001S20211绿豆冰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豆冰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绿豆为原料,经清洗、煮制、研磨、老化、冷却制沙、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绿豆冰沙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2 绿豆GB/T 10802 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1321 冷冻饮品检验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C 0001S20212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淡黄至黄绿色,色泽均匀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冰沙呈冰雪状,不软塌,组织疏松,霜晶微细,入口即溶化,有砂质感,绿豆呈颗粒状至浆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固形物/(g/100 g)8总糖(以蔗糖计)/(g/100 g)6铅(以 Pb 计)/(mg/kg)0.3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微生物限量3.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2.5104 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C 0001S20213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冻结状态下,取单只包装样品,置洁净、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量,然后剥开包装物,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5.2理化检验5.2.1总固形物、总糖:按 GB/T 313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采样方案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C 0001S20214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不低于 1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产品检验6.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袋、PET 塑料包装,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外包装采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应符合 GB/T 10802 的要求。7.3运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C 0001S20215运输采用冷藏车或保温箱,车厢内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18清洁、卫生的冷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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