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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ZT 0010 S-2022 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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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ZT 0010 S-2022 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 2022 174 铁皮 石斛 固体 饮料
Q/RYZT 0010 S-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RYZT Q/RYZT 0010 S-2022 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 2022-03-01 实施 2022-02-01 发布 广东润源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20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RYZT 0010 S-2022 前言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产品名称: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和 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由广东润源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润源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宏志、吕思敏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技术产业开发区桃园路 1 号莞台生物技术合作育成中心 4 栋 2、3 楼Q/RYZT 0010 S-2022 1 润和广医润和广医 铁皮石斛固体饮料铁皮石斛固体饮料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铁皮石斛为原料,经粉碎、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润和广医铁皮石斛固体饮料,其标志性成分为多糖。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132002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RYZT 0010 S-2022 2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3.1.1 铁皮石斛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第一部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2021 年第 245 号)的有关规定。3.3.2 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表 1 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色泽 内容物呈本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固体饮料,表面光滑;内容物呈均匀的粉末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3 3 标志性标志性成分指标成分指标 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标志性标志性成分成分 项目项目 指标指标 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以干基计),%25 3.3.4 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目项目 指标指标 水分,%12.0 铅(以 Pb 计),mg/kg 0.8 总砷(As),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3.3.5 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表 4 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测方法 n c m M Q/RYZT 0010 S-2022 3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第二法 沙门氏菌(CFU/g)5 0 0 GB 4789.4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3.6 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 GB 2760 规定。3.3.7 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 4 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5 的规定。5 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5.1 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5.2 标志性成分指标标志性成分指标 5.2.1 5.2.1 多糖多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铁皮石斛”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5.3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3.1 5.3.1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5.3.2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5.3.3 总砷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5.3.4 总汞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3.5 5 六六六、滴滴涕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5.55.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Q/RYZT 0010 S-2022 4 5.5.1 5.5.1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5.2 5.5.2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5.3 5.5.3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5.4 5.5.4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5.55.5.5 霉菌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能出厂。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标志性成分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6.3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主要原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e、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g、当合同内容规定型式检验时。6.3.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6.4 组批组批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为同一生产批号。6.5 6.5 抽样方法抽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进行抽样。6.6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6.6.3 对于型式检验,在各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不Q/RYZT 0010 S-2022 5 符合本标准(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7.1 标识、标志标识、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相关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7.2 包装包装 7.2.1 7.2.1 内包装内包装 每一小袋复合膜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要符合 YBB00132002 的规定。7.2.27.2.2 外包装外包装 使用瓦楞纸箱,并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标识应符合 GB/T 191 中规定。7.3 7.3 运输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整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机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颠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7.4 贮存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仓库内应有防潮、防火、防毒措施,保持整洁。7.4.2 产品不得在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仓库堆放产品时应与地面间距 15cm 以上的垫板垫起。箱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为 50cm 以上。7.4.3 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易挥发、恶臭等物品同库贮存。7.57.5 保质期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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