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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SSP 0003 S-2019 预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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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SSP 0003 S-2019 预拌粉 2019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SSPQ/RSSP 0003S-2019代替 Q/RSSP 0003S-2016预拌粉2019-05-10 发布2019-06-10 实施汕汕头头市市荣荣升升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5008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RSSP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RSSP 0003S-2016,与 Q/RSSP 0003S-2016 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制定了严于 GB 2762 的污染物限量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荣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汕头市荣升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新权。本标准于 2013 年 05 月 1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历次所代替的版本:-Q/RSSP 0003S-2013-Q/RSSP 0003S-2016Q/RSSP 0003S-20191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糯米粉、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复合膨松剂、食用盐、黄原胶、-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混合而成的预拌粉,作为企业加工的原料,不适用于直接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5小麦粉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5612食品添加剂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4791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RSSP 0003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 糯米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3.1.5 复合膨松剂应符合 GB 25591 的规定3.1.6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规定。3.1.7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3.1.8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9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10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11 黄原胶应符合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3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应符合 GB 15612 的规定。3.1.14 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粉状、结构松散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香味,无哈喇味、霉味及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灰分,%5.0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65铅(以 Pb 计),mg/kg0.4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Q/RSSP 0003S-20193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5 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冲调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并观察其是否呈凝胶状。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灰分按GB 5009.4进行测定。5.2.3 总糖按GB 5009.7、GB 5009.8进行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5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3.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定期抽检。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5抽样方法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0 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1 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结果中,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Q/RSSP 0003S-20194产品为不合格品。6.6.2型式检验结果中,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内有关规定,并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净含量、使用说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使用食品用复合铝箔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装入纸箱中,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规格:2kg/袋、10kg/袋等。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距离地面和墙壁的距离应大于 2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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