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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LY
0003
S-2021
大红袍花椒
2021
红袍
花椒
Q/LXLY0003S-2021兰州兴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XLY兰兰州州兴兴绿绿源源商商贸贸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1-04-06 发布2021-04-06 实施大红袍花椒Q/LXLY0003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和术语 14 技术要求 15 食品添加剂 2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7 检验规则 2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9 保质期 3Q/LXLY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兴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林本标准于2021年04月0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LXLY0003S-20211大红袍花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红袍花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袍花椒为原料,经精选、分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大红袍花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5香辛料和调味品 外来物含量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27胡椒精油含量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定义和术语下列术语和定适用于本标准。3.1 杂质:除果实、种籽、果梗以外的所有物质。3.2 霉变粒:霉变的花椒果实。3.3 外来杂质:来自外部和人为添加物,不是花椒果实固有的物质。4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干制大红袍花椒:干燥、无霉变、无异味,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Q/LXLY0003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色泽鲜红或紫红色。取少许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大红袍花椒特有麻味,香气纯正持久,无霉味和其它异味。形状散有多数疣状突起的油点,内表面淡黄色,无霉变粒。外来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GB 5009.3总灰分,g/100g10GB 5009.4酸不溶性灰分,g/100g5GB 5009.4杂质,g/100g5GB/T 12729.5花椒精油,mL/100g2.5GB/T 17527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2.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注:注: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Q/LXLY0003S-20213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袋,2袋用于检验,2袋留样。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酸不溶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 4806.8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常温、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