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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JT
0017
S-2019
调制豆类罐头
2019
调制
豆类
罐头
Q/LXJT立 兴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LXJT 0017S2019调制豆类罐头2019-08-10 发布2019-09-10 实施立兴集团有限公司发 布Q/LXJT 0017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锡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并严于 GB 2762,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执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本标准由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立兴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光、杨雪珍、林秋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7S20191调制豆类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豆类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豆、绿豆、红腰豆、鹰嘴豆中的一种为主要原料,以饮用水、白砂糖或食用盐、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维生素 C(作抗氧化剂使用)为辅料,经浸泡、蒸煮或不蒸煮、调味、罐装、杀菌工艺加工而制成的调制豆类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594玻璃容器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7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红豆、绿豆、红腰豆、鹰嘴豆:应无虫害、无污染、无霉变,并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4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5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要求。3.1.6维生素 C 为辅料: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 泽具有相应品种豆类熟制后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软硬适度,颗粒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破碎粒、脱皮粒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豆类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50可溶性固形物含量(20折光计法),%5.0氯化物(以 NaCl 计)b,g/100g3.0铅(以 Pb 计),mg/kg0.5锡(Sn)c,mg/kg250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kg0.25仅限于添加了白砂糖的产品。b仅限于添加了食盐的产品。c仅限于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7S20193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维生素 C 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4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5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按 GB 5009.278 规定的方法测定。4.6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7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但总数不得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或氯化物、净含量、微生物指标。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JT 0017S20194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包装内包装采用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成型容器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QB/T 4594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卫生,运输时应具备防雨、防潮、防晒的设施;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卫生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