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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YH
0003
S-2019
玉米面条
2019
玉米
面条
Q/SLYH0003S-2019221693S-20192019061620220615*Q/SLYH备案号:221693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6 月 15 日舒 兰 市 元 豪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LYH0003S-2019代替 Q/SLYH0003S-2016玉米面条2019-06-16 发布2019-06-16 实施舒兰市元豪食品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SLYH0003S-20191玉米面条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粉为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混合、和面、压制(熟化)、成型、干燥、包装加工而成的玉米面条(玉米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3玉米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NY/T 1512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SLYH0003S-20192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3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淡黄色或棕褐色取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形态,用嗅觉鉴别气味,用口感品尝滋味。组织形态粗细均匀、光滑整齐、形态良好滋气味面条的正常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40.0GB 5009.3酸度/(KOH ml/10g)4.0GB 5009.239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碳酸钠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20GB 5009.22Q/SLYH0003S-20193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酸度、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1kg用于感官、理化检验,1kg留样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检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玉米面条(玉米制品)配料表:玉米粉、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净含量:500g/袋(或按实际标注)生产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舒兰市元豪食品有限公司、舒兰市吉舒镇北社区长楼委(原独身楼北)、0432-68816518生产日期:见标注保质期:袋装冷藏(0至-5)保质期 6 个月食用方法:煮熟后食用贮存条件:0至-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SLYH0003S-2019产地:吉林市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Q/SLYH0003S-20194表 5营养成分表项 目每100g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445 kJ17%蛋白质7.0 g12%脂肪0 g0%碳水化合物780g26%钠217 mg11%8包装内包装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233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污染食品混运,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10贮存产品应于 0至-5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贮。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0至-5保质期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