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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L 0008 S-2022 固体餐桌甜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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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L 0008 S-2022 固体餐桌甜味料 2022 固体 餐桌 甜味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RYL Q/RYL 0008S-2022 固体餐桌甜味料 2022-04-28 发布 2022-05-28 实施 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 江门瑞怡乐甜味剂厂有限公司江门瑞怡乐甜味剂厂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7025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RYL 0008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江门瑞怡乐甜味剂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锡梅、李瑞杰、余丽芳、张艳转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4月28日 Q/RYL 0008S-2022 1 固体餐桌甜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餐桌甜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麦芽糊精、赤藓糖醇、木糖醇、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微晶纤维素、甜菊糖苷、三氯蔗糖、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罗汉果甜苷、柠檬酸、柠檬酸一钠、抗性糊精、低聚果糖、抗坏血酸、乳糖、菊粉、碳酸氢钠的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配料、混合、直接包装或经成型后包装而成的固体餐桌甜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Q/RYL 0008S-2022 2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2部分:低聚果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41377 菊粉质量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GDL 1 抗性糊精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原卫生部2009年第5号公告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公告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和 GB 15203 的规定。3.1.3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5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6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7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8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9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10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1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规定。3.1.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3 柠檬酸一钠应符合 GB 1886.107 的规定。3.1.14 抗性糊精应符合 T/GDL 1 或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6 公告的规定。3.1.15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或 GB/T 23528.2 的规定。3.1.16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7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1.18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19 菊粉应符合 GB/T 41377 或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5 号公告的规定。3.1.2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1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2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Q/RYL 0008S-2022 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 状 粉末状、颗粒状或片状 色 泽 白色或淡黄色 气味和滋味 甜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 3.4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日光或不低于40W的日光灯下进行目测,嗅闻及品尝。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Q/RYL 0008S-2022 4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50g,且不少于2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300g,且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3.2、3.3、3.5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RYL 0008S-2022 5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1.3 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或GB/T 21302的规定。7.2.2 外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密封,避免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载。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的地方,离墙离地10cm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7.4.2 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产品保质期按包装上明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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