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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PSX
0003
S-2019
油渍风味鱼虾制品
2019
油渍
风味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PSXQ/RPSX 0003 S-2019代替 Q/RPSX 0003 S-2018油渍风味鱼(虾)制品2019-04-25 发布2019-04-25 实施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1018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1日Q/RPSX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RPSX 0003 S2018,Q/RPSX 0003 S2018 同时废止。本标准与 Q/RPSX 0003 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保质期的期限本标准由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燕芝、邱键俊。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5 日修订并实施。Q/RPSX 0003 S20191油渍风味鱼(虾)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渍风味鱼(虾)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鱼(虾)干或半干态鱼(虾)制品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豆豉、辣椒、味精、香辛料,经油浸或油炸加工而成的油渍风味鱼(虾)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RPSX 0003 S20192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3.1.1原料鱼(虾)干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5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8植物性原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产品呈浅黄色、米黄色或黄棕色滋味、气味产品具有油炸鱼、虾特有的香味和滋味,并带辛香辣味,无异味状态产品呈条状或块状,外形完整,允许有少量碎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固形物,%48食盐(以 NaCl 计),%18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2.5铅(以Pb计),mg/kg0.9镉(以 Cd 计),mg/kg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0.1无机砷,mg/kg0.1铬(以Cr计),mg/kg2.0甲基汞,mg/kg鱼类产品0.1Q/RPSX 0003 S20193虾类产品0.5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5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20941 中的有关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5.1.1色泽取50g样品于白搪瓷盘内,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5.1.2滋味、气味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状态用肉眼观察样品。5.2理化指标5.2.1固形物Q/RPSX 0003 S20194按 GB/T 10786 的规定执行。5.2.2食用盐按GB 5009.44的规定测定。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测定。5.2.4酸价按 GB 5009.229 的规定测定。5.2.5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测定。5.2.6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测定。5.2.7无机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测定。5.2.8铬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测定。5.2.9甲基汞按 GB 5009.17 的规定测定。5.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的规定测定。5.2.11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的规定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5.3.3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与抽样方法6.1.1原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1.2组批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1.3抽样方法6.1.3.1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kg。抽取样品量为 1kg(不少于 10 个包装),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2检验分类Q/RPSX 0003 S20195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型式检验6.2.2.1型式检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要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6 条。6.3判定规则6.3.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3.2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3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7.2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5 的要求,食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防晒,运输中不得靠近或接触潮湿、有腐蚀性和有毒有害的物质,严防日晒雨淋。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 10cm,离墙 15 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15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