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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TJY
0006
S-2020
玫瑰酒配制酒
2020
玫瑰
配制
江 苏 乾 隆 江 南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TJY 0006S-2020 玫瑰酒(配制酒)2020-12-05 发布 2020-12-24 实施 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QTJY 代替 Q/QTJY 0006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4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3Q/QTJY 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QTJY0006S-2019玫瑰酒。本标准与Q/QTJY0006S-2019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原料由玫瑰花改为重瓣红玫瑰;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依照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编制,检验项目依照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铅(以 Pb 计)0.2mg/kg 的限量。本标准由江苏乾隆江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良、贺尔军、于飞跃、杨海波、刘凯慧、王晓玲。本标准于 2019 年 12 月首次发布,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QTJY 0006S-2020 1 玫瑰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玫瑰酒(配制酒)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小麦、大米为主要原料的蒸馏酒为基酒,添加重瓣红玫瑰花汁(玫瑰花经蒸馏酒浸泡、蒸馏提纯),经陈酿、勾兑、灌装而成的玫瑰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 NY/T 1506、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QTJY 0006S-2020 2 表1 感官要求a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透明的品酒杯中在自然光 澄清度 澄清、无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 气 具有明显的玫瑰花香的香气 下用观察色泽、澄清度,嗅其香气,品尝口味 口 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 a 当酒液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酒精度a/(%vol)1860 GB 5009.225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甲醇b/(g/L)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a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示值的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的规定,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 的要求。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出厂检验 5.1.1.1 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1.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5 的全部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当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QTJY 0006S-2020 3 a)正式生产后,当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 组批 每次勾兑、罐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 5.3.1 按表 3 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 200 5 2 120135 000 8 1 35 001 以上 13 1 5.3.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数量、制造者、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时,应重新自本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标志除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的规定。6.1.2 外包装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以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图示标志。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6.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J S Q BQ/QTJY 0006S-2020 4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0mm以上的间隔材料。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