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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WF
0001
S-2019
蚕蛹蛋白粉
2019
蚕蛹
蛋白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WFQ/RWF 0001S-2019蚕蛹蛋白粉2019-01-08 发布2019-02-08 实施广东人为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人为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33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RWF 0001S-20191前言本产品是以蚕蛹为原料,经脱脂、酶解、纯化、干燥、包装而成的蚕蛹蛋白粉。因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格式,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人为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人为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南农业大学等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吉平、严锦山、单峰、黄启坚。Q/RWF 0001S-20192蚕蛹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固规定了蚕蛹蛋白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蛹为原料,经脱脂、酶解、纯化、干燥、包装而成的蚕蛹蛋白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蚕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1.2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和 GB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RWF 0001S-20193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外观细腻、均匀的粉末色泽淡黄色形态粉末状、无结块滋味、气味具有蚕蛹蛋白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蛋白质,%80铅(以 Pb 计)/(mg/kg)1镉(以 Cd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1氯霉素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执行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3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20GB 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GB 4789.153.5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3.6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Q/RWF 0001S-20194取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辨其滋味,静置2 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镉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氯霉素按GB 207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1、GB 2762、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4.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霉菌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出厂检验产品应由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组批Q/RWF 0001S-20195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5抽样方法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5.6判定规则5.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6.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6.2包装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卫生要求;外包装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并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