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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QNJ
0001
S-2020
梅酒
2020
Q/RQNJ 泉 州 荣 祺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RQNJ 0001S2020 代替 Q/RQNJ 0001S-2017 梅酒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2-01 发布 2020-02-20 实施 泉州荣祺酿酒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RQNJ 0001S-2017梅酒的修订。本标准与 Q/RQNJ 0001S-2017梅酒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3.1 原辅料要求”中的执行标准及“4 试验方法”中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泉州荣祺酿酒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荣祺酿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凤龙、徐东和、涂世星。本标准适用于泉州荣祺酿酒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生产的公司:1、泉州荣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田当村 2、荣祺食品罐头(汉寿)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社区大杨西路 3、荣祺食品罐头(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红旗河以南十号路以东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RQNJ 0001S-2017梅酒。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1 梅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米酒或食用酒精(以谷物为原料制成)为酒基,直接浸泡青梅鲜果,以水、白砂糖、红糖、柠檬酸为辅料,经预处理、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制成青梅酒,再添加或不添加水、白砂糖、海藻糖、三氯蔗糖、柠檬酸钠、浓缩果蔬汁、二氧化碳、食品用香精、诱惑红、山梨酸钾、红曲红、胭脂红、红米红,经配制、过滤、灌装等工序而制成的梅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561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4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3.1.5 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要求。3.1.6 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要求。3.1.7 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要求。3.1.8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9 青梅鲜果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11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的要求。3.1.12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13 米酒应符合 GB/T 20822 的要求。3.1.14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要求。3.1.15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16 红米红应符合 GB 25534 的要求。3.1.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8 红糖应符合 QB/T 456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香 气 具有梅酒特有的香气,无异味 滋 味 甜醇舒顺,口感清新爽口,入口甘甜,舌后酸醇 性 状 酒液清亮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正常视力下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2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 pH 值 3.5 甲醇/(g/L)0.6 铅(以Pb计)/(mg/L)0.2 氰化物(以HCN计)/(mg/L)8.0 展青霉素/(g/L)50 胭脂红(以胭脂红计)/(g/kg)0.05 三氯蔗糖/(g/kg)0.25 诱惑红(以诱惑红计)/(g/kg)0.05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4 注1:甲醇、氰化物按 100%酒精度折算。注2:展青霉素仅限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需要检测。注3:胭脂红、诱惑红、红曲红、红米红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注4: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4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柠檬酸、柠檬酸钠、二氧化碳、红曲红、红米红、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量取试样50 mL倒入100 mL规格的清洁干燥无色的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检验 4.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的规定执行。4.2.2 总糖 按GB/T 15038的规定执行。4.2.3 pH 值 按 GB 5009.237 的规定执行。4.2.4 甲醇 按GB 5009.266的规定执行。4.2.5 氰化物 按GB/T 5009.48的规定执行。4.2.6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7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的规定执行。4.2.8 胭脂红 按GB 5009.35的规定执行。4.2.9 三氯蔗糖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5 按GB 22255的规定执行。4.2.10 诱惑红 按GB 5009.141的规定执行。4.2.11 山梨酸钾 按GB 5009.28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检验 4.3.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25规定执行。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勾兑、调配、灌装出厂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批量及样品以“瓶”为单位。5.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 mL,抽取8瓶,净含量500 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 mL。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pH值、甲醇和净含量。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予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 6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RQNJ 0001S2020 6 5.4.1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甲醇、铅、氰化物、展青霉素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其他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次产品留样中加倍抽样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上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6.1.2 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6.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应严密。6.2.2 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体必须牢固结实,箱内要有防震、防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