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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GZ 0011 S-2019 食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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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GZ 0011 S-2019 食醋 2019
注注注注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FGZQ/RFGZ 0011 S-2019食醋2019-01-15 发布2019-02-15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如如丰丰果果子子调调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02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07日Q/RFGZ 001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柱斌 黄汉聪 罗志杰 陈爱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麻车)、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塘、沙头村张凼、牛字田、山村)。Q/RFGZ 0011 S-20191食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354 大米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RFGZ 0011 S-20192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T 18672 枸杞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0383 生姜GB 31640 食用酒精GB/T 35883 冰糖GB/T 35884 赤砂糖GH/T 1194 大蒜QB/T 4561 红糖NY/T 491 西番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一部3产品分类依产品原辅料配方不同分为以下品种:食醋、甜醋。3.1 食醋以水、大米、白酒、食用酒精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酿制后,添加或不添加水、白砂糖、食用盐、酵母抽提物、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柠檬酸、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乙酰磺胺酸钾、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辅料,经煮制、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3.2 甜醋以水、大米、白酒、食用酒精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后,添加赤砂糖、白砂糖、红糖、冰糖中的一种或以上,添加或不添加香醋、水、果葡糖浆、果糖、葡萄糖、黑蒜、山楂、桑椹、百Q/RFGZ 0011 S-20193香果(西番莲)、柠檬、红枣、枸杞、酸梅、陈皮、罗汉果、炒米(大米)、酵母抽提物、食用盐、香辛料、黄酒、姜、大蒜、酿造酱油、谷氨酸钠、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柠檬酸、三氯蔗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乙酰磺胺酸钾、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辅料,经煮制、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醋。4技术要求4.1 主要原料和辅料4.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3 白酒:应符合GB/T 10781.3的规定。4.1.4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和GB 2721的规定。4.1.7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4.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9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4.1.10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11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12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4.1.13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4.1.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5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的规定。4.1.16 赤砂糖:应符合GB/T 35884和GB 13104的规定。4.1.17 红糖:应符合QB/T 4561和GB 13104的规定。4.1.18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和GB 13104的规定。4.1.19 香醋:应符合GB/T 18187和GB 2719的规定。4.1.20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和GB 15203的规定。4.1.21 果糖:应符合GB/T 26762的的规定。4.1.22 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和GB 15203的规定。4.1.23 黑蒜: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1.24 山楂、桑椹、陈皮、罗汉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要求。4.1.25 炒米: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6 百香果(西番莲):应符合NY/T 491的规定。4.1.27 柠檬、酸梅: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28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29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30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31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4.1.32 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1.33 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4.1.34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和GB 2717的规定。4.1.35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和GB 2720的规定。4.1.36 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4.1.3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Q/RFGZ 0011 S-20194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状态不混浊,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醋甜醋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52.5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mL)10总砷(以As计)/(mg/kg)0.50.5铅(以Pb计)/(mg/kg)0.90.9黄曲霉毒素B1/(g/kg)5.05.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521000 CFU/ml10000 CFU/ml大肠菌群5210 CFU/ml100 CFU/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上,通过目测、口尝品评、鼻闻、手感的方法检测,与标准规定对照作出评价。6.2 理化指标6.2.1 总酸按 GB/T 5009.4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糖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Q/RFGZ 0011 S-20195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索取供应商的合格报告或按照相应的原辅料标准开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 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总糖(有此项目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产品停产三个月之后,恢复生产时;c)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有争议,需要仲裁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g)更换生产设备时。7.4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商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7.5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7.6.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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