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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KSP
0001
S-2021
蒸煮杂粮粉肠
2021
杂粮
粉肠
备案号:QB64/0223S-2021Q/SKSP宁 夏 尚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KSP 0001S2021蒸煮杂粮粉肠2021-05-06 发布2021-05-06 实施宁夏尚康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SKSP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尚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岱。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KSP 0001S20211蒸煮杂粮粉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蒸煮杂粮粉肠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杂粮粉、蔬菜、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大豆蛋白、香辛调味料、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食盐、白砂糖等辅料,经清理、打浆、配料、混合搅拌、灌入肠衣、蒸煮高温杀菌、冷却、包装而制成的蒸煮杂粮粉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标准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标准要求。3.1.4淀粉应符合GB 31637标准要求。3.1.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标准要求。Q/SKSP 0001S202123.1.6杂粮粉、蔬菜、大豆蛋白、香辛调味料、调味品、肠衣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肠体均匀饱满,表面干爽,密封良好,结扎牢固,长短、粗细基本均匀组织状态组织紧密,切片性能好。无破裂、无其他杂物滋味气味咸淡适中,滋味鲜美,具有蒸煮杂粮粉肠的特殊风味,无异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0氯化钠/%6.0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4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的粮食制品规定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SKSP 0001S202136.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7细菌总数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8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9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产品应冷藏或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常温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在冷藏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