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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SW 0003 S-2019 枸杞原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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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SW 0003 S-2019 枸杞原浆 2019 枸杞 原浆
备案号:QB64/0362S-2019 Q/RDSW 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RDSW 0003S2019 枸杞原浆枸杞原浆 2019-08-21发布 2019-08-21实施 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RDSW 0003S2019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润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替代Q/RDSW 0003S-2019枸杞原浆与Q/RDSW 0003S-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项目,修改了二氧化硫的指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丰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RDSW 0003S2019 枸杞原浆枸杞原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枸杞为原料,经复水提取、过滤、浓缩、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枸杞原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的测定 GB 579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8672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RDSW 0003S2019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害,并符合 GB/T18672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红棕色,色泽正常 气味滋味 味甜,气味清香,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 异味。性 状 均匀液体,允许有少许沉淀 杂 质 无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6 总酸(以柠檬酸计),%0.1 铅(以 Pb 计)/(mg/L)0.3 砷(以A s 计)/(mg/L)0.2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30 3.4 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100 大肠菌群/(MPN/ml)3 霉菌和酵母/(cfu/ml)20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RDSW 0003S2019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于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烧杯中,用目测、鼻闻、口尝进行鉴别。6.2 理化检验 6.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Q/RDSW 0003S2019 6.3.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产品按1随机抽样,但每批产品抽样按12个独立包装抽样(净重不低于1000ml)。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1.2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净含量、PH值、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Q/RDSW 0003S2019 7.4.1 出厂检验 7.4.1.1 检验项目的结果数值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7.4.1.2 检验项目中若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定产品不合格。7.4.1.3 微生物指标若出现任何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产品不合格。7.4.1.4 所检项目中若有微生物之外的某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 复检,若复检结果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部合格;若复检项目符合了标准要求,则判定产品合格。7.4.2 型式检验 7.4.2.1 全部检验项目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产品合格。7.4.2.2 净含量不符合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净含量符合,则判产品合格,若复检净含量不符合,则判定产品不合格。7.4.2.3 净含量之外的检验项目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冰冻,严禁扔摔、撞击。8.4 贮存 8.4.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8.4.2 成品码放应离墙10cm以上、离地2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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