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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JK 0001 S-2021 茯苓桦树汁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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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JK 0001 S-2021 茯苓桦树汁饮品 2021 茯苓 桦树 饮品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RDJK Q/RDJK 0001S-2021 茯苓桦树汁饮品 2021-09-01 发布 2021-09-10 实施 广州睿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03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州睿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被委托加工单位:广东正健莱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科技工业园六车间二层、七车间四层。本标准起草人:吴少华。本标准于2021年09月01日首次发布。1 茯苓桦树汁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茯苓桦树汁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茯苓粉、浓缩桦树汁、枸杞子粉、酸枣仁粉、百合粉、黄精粉、益智仁粉、金花茶粉、重瓣红玫瑰粉、龙眼肉粉、黑芝麻粉、发酵果汁饮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加入柠檬酸、木糖醇、安赛蜜、山梨酸钾,经提取、过滤、调配、定容、灌封、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茯苓桦树汁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氨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 23/00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白桦树汁浓缩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四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9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茯苓粉、枸杞子粉、酸枣仁粉、百合粉、黄精粉、龙眼肉粉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GB/T 29602的要求。3.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的规定。3.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的规定。3.1.4 发酵果汁饮料:应符合GB/T 31121的规定。3.1.5 浓缩桦树汁:应符合DBS 23/005的规定。3.1.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7 重瓣红玫瑰粉:应符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GB/T 29602的规定。3.1.8 益智仁粉、黑芝麻粉: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 3.1.9 金花茶粉:应符合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9号)、GB/T 29602的规定。3.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2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性 状 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原料物质的沉淀 色 泽 棕黄色或棕红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气味和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pH 值 3.07.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3.0 铅(以 Pb 计),mg/L 0.3 展青霉素a,g/kg 50 注:a 仅限添加发酵山楂汁饮料、发酵苹果汁饮料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4 霉菌/(CFU/mL)10 酵母/(CFU/mL)10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和 GB/T 4789.21 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的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中3.2的规定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按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3.1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 抽样采取随机方式在生产厂成品仓内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2瓶,分为一式两份,作检验以及留样备用。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6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产品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饮料瓶符合GB 4806.7的规定,玻璃瓶符合GB 4806.5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GB 6543的要求,纸箱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产品在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防潮、防虫、防霉、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应在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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