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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NS 0002 S-2021 柴火煳辣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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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NS 0002 S-2021 柴火煳辣椒 2021 柴火 辣椒
ICS 67.080.20CCS X 26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NSQ/QNS 0002S-2021柴火煳辣椒2021-07-15 发布2021-07-30 实施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QNS 0002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起草人:程华、程荣、张文锋、陈朝军、安健、杨文琴、杨洪。Q/QNS 0002S-20211柴火煳辣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柴火煳辣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 3.1 定义的即食辣椒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BS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Q/QNS 0002S-202123.1柴火煳辣椒以辣椒干为原料,经整理、通过用柴火加热方式炒制、粉碎(手工粉碎或机械粉碎)、冷却、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辣椒调味料。3.2无盐总灰分指柴火煳辣椒面样品中总灰分减去氯化物(以NaCl计)的含量。4要求4.1原料4.1.1辣椒干应干燥、无虫蛀、无污染、无霉变,并应符合GB 2763和DBS52/013的规定。4.1.2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色泽等项目检验;用鼻嗅和品尝的方法进行检测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霉变、无结块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熟制辣椒的焦糊香气和滋味,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15.0GB 5009.3无盐总灰分/(g/100g)10.0GB 5009.4、氯化物(以 NaCl 计):GB 5009.44 第三法酸不溶性灰分/(g/100g)3.6GB 5009.4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GB 5009.22Q/QNS 0002S-202134.4食品添加剂本文件规定的产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4.5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批次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 kg(不少于 9 个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 2 份,其中 2/3 作检验样品,1/3 作备检样品。5.3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识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大肠菌群等指标。5.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 1 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 4.24.7 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QNS 0002S-20214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识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有防雨防晒措施。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3.2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6.4贮存产品应常温储存,避免强光直射。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成品堆放应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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