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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JC 0002 S-2019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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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JC 0002 S-2019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 2019 复合 益生菌 固体 饮料
Q/QJC Q/QJC 0002S-2019 代替 Q/QJC 0002S-2018 2019-06-06 发布 2019-07-06 实施 合肥仟金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 合肥仟金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仟金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120190269S备案日期:2019-07-01(有效期3年)Q/QJC 0002S-2019 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产品实际进行编写。本标准替代 Q/QJC 0002S-2018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备案号:340120180278S)。本标准与 Q/QJC 0002S-2018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委托单位与受委托的生产单位。更新、增加了相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合肥仟金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松、刘斐、钱怀玉、卫圆媛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单位:委托单位:合肥仟金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168 号科技实业园D17/22 栋)受委托的生产单位:安徽省纽斯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 48 号)受委托的生产单位: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永生路 6 号)受委托的生产单位:黄山华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安徽黄山工业园区)受委托的生产单位:宣城百草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宣城市宣州工业园区迎宾大道 18 号)本标准于 2017 年 01 月 03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06 月 06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JC 0002S-2019 2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JC 0002S-2019 3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2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 以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HN001)、乳双歧杆菌(菌株号:HN019)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无水葡萄糖、乳粉(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麦芽糊精、低聚果糖、食用香精,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复合益生菌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要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原料要求 4.2.1 乳粉(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2.2 无水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2.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2.4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2.5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2.6 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HN001)、乳双歧杆菌(菌株号:HN019):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25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QB/T 4575 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状态 呈细小颗粒或干燥的粉末状,不结块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JC 0002S-2019 4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益生菌数/(CFU/g)1 106 GB 4789.35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锡(以Sn计)/(mg/kg)150(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GB 5009.1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CFU/25g)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b)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抽取数量为 100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2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备查。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QJC 0002S-2019 5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原料是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新食品原料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最大食用限量等消息。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2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3.2 运输时应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8.4 贮存 贮藏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8.5 产品召回管理 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6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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