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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XYY
0002
S-2021
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
2021
白果
决明子
固体
饮料
Q/QXYYQ/QXYY 0002S2021陕西宁强祺欣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2021-04-20 实施2021-03-20 发布陕西宁强祺欣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43 1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41 5Q/QXYY 0002S20211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宁强祺欣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宁强祺欣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豪。本标准批准人:陈豪。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QXYY 0002S20212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果、决明子、山楂、荷叶、枸杞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浓缩、添加麦芽糊精、聚葡萄糖、木糖醇、柠檬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进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白果决明子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Q/QXYY 0002S20213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55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22/0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中甜菊糖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白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2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3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荷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6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7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3.1.8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9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10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1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色至棕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疏松,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的棕色至棕褐色溶液,允许有少量沉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QXYY 0002S20214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总黄酮(以芦丁计),mg/100g120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a,g/kg12.6甜菊糖苷(以甜菊醇当量计)b,g/kg4.2展青霉素,g/kg50铅(以 Pb 计),mg/kg1.0a: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按照 GB 2760 的规定,饮料中,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最大使用量为 0.6g/kg,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因此按照 5g 产品所需 100ml 水冲调(稀释倍数 21 倍)计算所得。b:甜菊糖苷按照 GB 2760 的规定,饮料中,甜菊糖苷最大使用量为 0.2g/kg,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因此按照 5g 产品所需 100ml 水冲调(稀释倍数 21 倍)计算所得。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5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Q/QXYY 0002S20215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供试品适量,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观察其杂质。4.1.2冲调性: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 50ml 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口尝,静置 2min 后看容器底部有无杂质。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黄酮: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2.3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按 GB 5009.2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甜菊糖苷:按 DBS22/00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 MPN 计数法检验。4.3.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为 18 个包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应逐批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Q/QXYY 0002S202165.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得复检。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的规定。6.1.2 外包装应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 10004 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压挤。运输工具应洁净、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雨淋或暴晒。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内,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高于 8 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