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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SW 0005 S-2020 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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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SW 0005 S-2020 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 2020 人参 人工 种植 固体 饮料
江 苏 四 环 生 物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SW 0005S-2020 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 2020-11-20 发布 2020-12-31 实施 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 布 Q/SHS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5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3 0Q/SHSW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依据GB/T29602固体饮料制定,规范部分项目名称和指标。本标准中规定的铅含量指标“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铅(以 Pb 计)限量指标“1.0mg/kg”。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生产的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月萍、朱亚东。本标准发布日期:2020 年 11 月 20 日 J S Q BQ/SHSW0005S-2020 1 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粉碎、制粒、干燥、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人工种植)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 S Q BQ/SHSW0005S-2020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及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为棕红色的颗粒 滋味、气味 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气微香,味甘、微苦,无异味,无异臭 状 态 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人参总皂甙,g/100g 0.3 水分,g/100g 5.0 总灰分,g/100g 6.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SHSW0005S-2020 3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MPN/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有无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在透明玻璃杯内冲溶后,嗅其香气,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人参总皂苷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4.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进行。4.2.3 总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进行。4.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进行。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J S Q BQ/SHSW0005S-2020 4 4.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4.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进行。4.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进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进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1.3 型式检验 5.1.3.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六个月进行一次;d)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J S Q BQ/SHSW0005S-2020 5 5.1.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的全项目。5.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600g),作为检验和备用样品。型式检验样本必须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抽取。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标明“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哺乳期妇女、孕妇”、“最大食用限量3克/天”。6.1.2 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执行标准号、许可证号。6.1.3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距地面 20cm 以上,距墙壁 30cm 以上,下有木板垫,堆放不宜过高,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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