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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CS 0002 S-2019 冰杨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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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CS 0002 S-2019 冰杨梅 2019 杨梅
Q/QHCS福 建泉 州 市 和 成 食 品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QHCS 0002S2019冰杨梅2019-04-22 发布2019-05-21 实施福建泉州市和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HCS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2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和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和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声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CS 0002S20191冰杨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冰杨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杨梅为原料,白砂糖为辅料,经前处理、清洗、调配、煮制、过滤杨梅,滤后杨梅汁加入适量杨梅后进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冰杨梅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CS 0002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2鲜杨梅(或冷冻杨梅)应新鲜、无霉烂、无病虫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3.1.3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16固形物含量/(%)5铅(以 Pb 计)/(mg/kg)1.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35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微生物限量3.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 3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致病菌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CS 0002S20193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理化检验5.2.1固形物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CS 0002S20194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 2kg(不得少于 6 个包装)。样品分成 2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CS 0002S201957.2包装包装材料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12以下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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