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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AFV
0001
S-2019
异蛇酒
2019
异蛇酒Q/RAFV0001S-201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异蛇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乌梢蛇、蝮蛇、枸杞子、肉桂、甘草、木瓜、薏苡仁、茯苓为原料,经过浸泡、过滤、勾兑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异蛇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生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1.2蝮蛇、乌梢蛇:去除内脏,仅限获得许可进行人工养殖的蝮蛇。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红色,有光泽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0ml,置于清香气诸香和谐纯正洁干燥无色玻璃杯中,在自然光下,观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口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尝的方法检验样品的滋味、气味、风格。组织形态清亮透明,允许有轻微悬浮物,少量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RAFV0001S-2019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1)43.0、38,0、33.0、28.0GB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九)6.0GB/T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GB/T15038甲醇/(g/L)0.6GB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8.0GB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16GB5009.12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投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随机抽取样品6瓶,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4.3出厂检验4.3.1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若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允许从该批产品留样中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