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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JGF
0001
S-2022
黔酒一号酒庄酒
2022
一号
酒庄
Q/QJGF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JGF 0001S-2022黔酒一号(酒庄)酒黔酒一号(酒庄)酒2022-01-18 发布2022-02-19 实施贵 州 黔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发布Q/QJGF 0001S-20222前前 言言本文件根据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编写。本文件由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方利、张小同、万兴贵、母先勇、张 雨、邱树毅、黄 平、田志强、李其书、黄永光、孟望霓。Q/QJGF 0001S-20223黔酒一号(酒庄)酒黔酒一号(酒庄)酒1 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黔酒一号(酒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仁怀茅台镇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黔酒一号(酒庄)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GB 1351小麦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8231高粱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33404白酒感官品评导则GB/T 33405白酒感官品评术语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T/GZJX 001贵州省酿酒行业生态标准评价体系DB52/T 867酱香型白酒酿酒用高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QJGF 0001S-20224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GB/T 33405 界定的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黔酒一号(酒庄)酒黔酒一号(酒庄)酒以红缨子高粱、小麦、水为主要原料,以贵州省酿酒行业生态酿酒标准评价体系为基础,在仁怀茅台镇 15.03 平方公里核心范围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长期贮存、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传统大曲酱香典型风格的白酒。4要求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高粱应符合 DB52/T 867 的规定。4.1.2 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和外观a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香 气酱香突出,香气优雅,陈香舒适,空杯留香持久口 味酒体醇厚,丰满圆润,诸味协调,回味悠长风 格具有本品典型风格注:a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3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a酒精度(20)/%vol53总酸(以乙酸计)/(g/L)2.4酸酯总量/(mmol/L)53.0己酸乙酯/(g/L)0.25固形物/(g/L)0.7b甲醇/(g/L)0.6铅(以 Pb 计)/mg/kg0.5b氰化物(以 HCN 计)/mg/L7.0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差为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照 100%酒精度折算。Q/QJGF 0001S-202254.4 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 GB/T 33404 和 GB/T 3340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酯总量按 GB/T 1078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酸、己酸乙酯、固形物按 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甲醇的测定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氰化物的测定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测。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 组批以不同轮次、不同特征的酒体进行成品酒勾调,用于预包装产品生产的勾调罐的酒体量为一批次。6.2 抽样样品按批次随机抽取,每批随机抽样 2000 mL(或不少于两个定量包装),平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酸酯总量、己酸乙酯、固形物、净含量及标签等。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 4.24.4 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及工艺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Q/QJGF 0001S-20226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留样或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必须符合 GB 7718 和 GB/T 10346 的规定,并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7.2 包装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并应符合 GB/T 10346 的相关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3 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包装箱离墙离地存放,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