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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WS
0002
S-2019
香辛料调味油
2019
香辛料
调味
Q/QZWS 泉 州 泉 芝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ZWS 0002S2019 代替 Q/QZWS 0002S-2016 香辛料调味油 2019-08-01 发布 2019-08-30 实施 泉州泉芝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QZWS 0002S-2016香辛料调味油的修订。与Q/QZWS 0002S-2016香辛料调味油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范围”原辅料增加“辣椒油树脂”;“表 2 理化指标”修改“溶剂残留量”限量;删除“倍硫磷、敌草快氟吡甲禾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腐霉利”限量;增加备注“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3.1 原辅料要求”及“4 试验方法”中增减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泉州泉芝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泉芝味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泉芝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伟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QZWS 0002S-2016香辛料调味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1 香辛料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食用植物油、辣椒红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油树脂,经预处理、油炸、调配、过滤、包装制成的香辛料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材料要求 3.1.1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或相关食品标准的要求。3.1.4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允许有少量悬浮物和沉淀物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0.8 溶剂残留量/(mg/kg)20 酸值(酸价)(以 KOH 计)/(mg/g)3.0 过氧化值/(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0.1 苯并a芘/(g/kg)10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乐果a/(mg/kg)0.05 氯丹/(mg/kg)0.02 a该限量为临时限量。注: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3 辣椒油树脂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其使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4.4 辣椒红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3 3.5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的规定执行。4.2.2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的规定执行。4.2.3 酸值(酸价)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4.2.4 过氧化值 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4.2.5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6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4.2.7 苯并a芘 按GB 5009.27的规定执行。4.2.8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4.2.9 乐果 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4.2.10 氯丹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4 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批量样品以“瓶”为单位。5.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瓶,随机抽取 20 瓶进行检验。其中 10 瓶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另 10 瓶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 6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6.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S 0002S2019 5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食品容器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应严密、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距墙、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6.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