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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L
0001
S-2021
杏仁瓣
2021
杏仁
Q/QYXL0001S2021庆阳市西峰区杏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XL庆阳市西峰区杏林食品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杏林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1-04-25 发布2021-04-25 实施杏仁瓣Q/QYXL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QYXL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庆阳市西峰区杏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虎 袁翔 王园本标准于2021年4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QYXL0001S20211杏仁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杏仁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苦杏仁为原料,辅以食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经加水浸泡、蒸煮、脱皮、分拣、脱苦、腌制、灌装、高温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杏仁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452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要求3.1.1.1 苦杏仁:应符合GB/T 20452的规定。Q/QYXL0001S202123.1.2 辅料要求3.1.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3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7的规定。3.1.2.4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杏仁呈乳白色,有光泽,汤汁清亮,无浑浊。打开包装,将固体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有杏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苦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杏仁成单瓣,杏仁瓣大小均匀。杂质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食盐(以NaCl计),10GB 5009.44沥出物含量,%50.0GB/T 10786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沥出物计)(以 SO2计),mg/kg5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15GB 5009.12氰化物(以 HCN 计),mg/kg0.5GB 5009.36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 CFU/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Q/QYXL0001S2021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0袋用于检验,10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沥出物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以沥出物计)(以 SO2计)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Q/QYXL0001S20214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暴晒、雨淋、受潮。7.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