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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N 0015 S-2021 人参大蒜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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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N 0015 S-2021 人参大蒜压片糖果 2021 人参 大蒜 压片 糖果
陕西功能食品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GN 0015S2021人参大蒜压片糖果2021-03-01 发布2021-04-01 实施陕西功能食品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发布Q/SGN7上述 SQ/6 1 0 0 0 0-1 2 3 4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3 1 8Q/SGN 0015S2021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陕西功能食品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自娟。本标准批准人:刘建书。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GN 0015S20211人参大蒜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大蒜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人参(人工种植)、桑叶、苦瓜为原料,大蒜经破碎、干燥成大蒜粉,人参(人工种植)、桑叶、苦瓜分别经水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得人参(人工种植)提取物、桑叶提取物、苦瓜提取物,与麦芽糊精、木糖醇、硬脂酸镁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人参大蒜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267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2212地理标志产品 金乡大蒜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76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NY/T 963苦瓜SB/T 10347糖果压片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Q/SGN 0015S20212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大蒜:应符合 GB/T 22212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3 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苦瓜:应符合NY/T 963的规定。3.1.5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7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棕色至棕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外观光洁,大小一致,无粘连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5.0铅(以Pb计),mg/kg0.49总皂苷(以人参皂苷Re计),mg/100g40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Q/SGN 0015S20213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干燥失重:按 SB/T 10347 附录 A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随机抽取 2kg(不少于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每份样品为 1kg,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5.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Q/SGN 0015S202146.1 标签、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每日食用量8g/d。6.2 包装内包装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GB/T 15267、GB/T 28118、GB/T 30768 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6.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远离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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