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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TY 0001 S-2019 块糖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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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TY 0001 S-2019 块糖制品 2019 制品
Q/QHTY 0001 S-2019代替Q/QHTY 0001 S-2016注注注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HTYY块 糖 制 品2019-06-20 发布2019-06-25 实施惠州市启航糖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启航糖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11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QHTY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QHTY 0001 S-2016。本标准与 Q/QHTY 0001 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增加了水果类黑糖、绿茶黑糖、阿胶黑糖产品。-修订了理化指标中的干燥失重指标限量值。-删除了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总糖分项目。-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惠州市启航糖业有限公司的提出和归口。本标准主要由惠州市启航糖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小龙、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QHTY 0001 S-2015、Q/QHTY 0001 S-2016。本标准实施日期:2019年06月25日。Q/QHTY 0001 S-20191块 糖 制 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块糖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可以直接食用的块糖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456.1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Q/QHTY 0001 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70柠檬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3生姜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3470金桔GB/T 35885红糖NY/T 492芒果NY/T 1437榴莲NY/T 1506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QB/T 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QB/T 4561红糖QB/T 4567黑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1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计委2010年 第3号)3产品分类3.1 原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2 玫瑰花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重瓣红玫瑰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的块糖制品。3.3 桂花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桂花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4 姜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生姜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5 红枣枸杞子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红枣、枸杞子、桂圆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6 桂圆红枣味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桂圆、红枣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Q/QHTY 0001 S-201933.7 姜枣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生姜、红枣、枸杞子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8 橘皮柚子味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橘皮、柚子干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9 果蔬类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选择性添加(山楂、柠檬、青梅、榴莲、百香果、芒果、金桔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自由组合)或果蔬汁(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自由组合)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10 绿茶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绿茶或绿茶粉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3.11 阿胶黑糖以黑糖、红糖、饮用水、阿胶或阿胶粉为原料,经前处理、熬制、成型、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块糖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黑糖应符合QB/T 4567、GB 13104的规定。4.1.2红糖应符合GB/T 35885、QB/T 4561、GB 13104的规定。4.1.3山楂、桂圆、阿胶(或阿胶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规定的要求。4.1.4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1.5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计委2010年第3号公告、NY/T 1506的规定。4.1.6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7柚子干: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4.1.8桂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4.1.9橘皮、青梅、百香果:应洁净、无污染、无腐烂、无霉变。4.1.10金桔应符合GB/T 33470的要求。4.1.11柠檬应符合GB/T 29370的要求。4.1.12榴莲应符合NY/T 1437的要求。4.1.13芒果应符合NY/T 492的要求。4.1.14果蔬汁应符合GB/T 31121的要求。4.1.15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要求。4.1.16绿茶粉应符合DB32/T 751的要求。4.1.17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要求。Q/QHTY 0001 S-20194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原味黑糖玫瑰花味黑糖桂花味黑糖姜味黑糖红枣枸杞子味黑糖桂圆红枣味糖姜枣味黑糖橘皮柚子味黑糖果蔬类黑糖绿茶黑糖阿胶黑糖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85.080.0干燥失重/(%)6.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4展青霉素a,g/kg50a仅限含山楂产品。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1、a.采样方法按 GB 4789.1。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项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色泽应均匀,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选取样品,倒入干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有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舌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状态应成块状且表面干燥,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QHTY 0001 S-201954.5 生物指标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螨不应验出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4.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依本标准 4.2 执行。6.2 理化指标6.2.1总糖分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干燥失重按GB 5009.3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Q/QHTY 0001 S-20196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4 生物指标:螨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7.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7.3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要求(除4.1外)的全部项目。7.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数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Q/QHTY 0001 S-201977.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标准号、产地;同时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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