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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WP 0009 S-2021 油酥肉松 2021 油酥 肉松
安 徽 巧 外 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WPQ/QWP 0009S-2021油酥肉松2021-6-5 发布2021-6-21 实施安安徽徽巧巧外外婆婆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86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7日Q/QWP 0009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油酥肉松(即食或烘焙食品用)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比较 GB/T 23968肉松、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食制品、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巧外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双迎路 788 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小芳。本标准于2021年6月5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长期有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WP 0009S-20211油酥肉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生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食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NM 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WP 0009S-20212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鲜、冻禽产品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5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16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453膨化豆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畜肉或禽肉或鱼肉为主要原料,使用白砂糖、豌豆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大豆拉丝蛋白、酿造酱油、鱼露、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辣椒红、天然胡萝卜素、红曲红、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乳酸钠,经预处理、蒸煮、搓松、配料、拌料、炒松、挑拣、包装而制成的油酥肉松(以下简称产品)3.1根据原料肉品种不同,以鸡肉或牛肉或猪肉或鱼肉可分为:鸡肉油酥肉松、猪肉油酥肉松、牛肉油酥肉松、鱼肉油酥肉松等。3.2鸡肉松根据添加的食品用香精不同,可根据风味不同进行命名,命名规则:“风味名称”+“肉松酥”,示例:若添加牛肉味香精,则产品名称为“牛肉味油酥肉松”。3.3产品根据是否添加辣椒调味油,可分为:原味油酥肉松、辣味油酥肉松。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WP 0009S-202134要求4.1原料要求4.1.1基本要求: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畜肉应符合 GB 2707 规定:禽肉应符合 GB 2707、GB 16869 规定;鱼肉应符合 GB 2733 规定;大豆拉丝蛋白应符合 SB/T 10453、GB 2712 规定;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味精应符合 GB/T8967、GB 2720 规定;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 及 GB 2762、GB 2763 规定;辣椒调味油应符合附录 A 规定;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D-抗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25547 的规定;双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38 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试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稍有光泽。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呈疏松颗粒状或短纤维状。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甜咸适中,香味纯正,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15GB 5009.5水分/(g/100g)6GB 5009.3淀粉/(g/100g)40GB 5009.9脂肪/(g/100g)30GB 5009.6总糖(以蔗糖计)/g/100g)35GB 5009.8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7GB 5009.44铅(以 Pd 计)/(mg/kg)0.4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镉(Cd)/(mg/kg)0.1GB 5009.15铬(以 Cd 计)/(mg/kg)1.0GB 5009.12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WP 0009S-20214N-二甲亚硝胺(g/kg)3.0GB 5009.26黄曲霉毒素 B1(g/kg)10.0GB 5009.22食品添加剂、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2760、GB2761、GB2762、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致病菌限量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检测。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及相关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kg(不小于 2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样。6.2检验分类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试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5210102GB 4789.3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氏特氏菌/(/25)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1000CFU/GB 4789.10 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b/(/25)500-GB 4789.36副溶血性弧菌c51100MPN/1000MPN/GB 4789.7a 样品的采样级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适用于牛肉制品。c 仅适用于鱼肉制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QWP 0009S-202156.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除 4.1 以外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2.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标志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识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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