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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08 S-2019 饮料浓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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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YL 0008 S-2019 饮料浓浆 2019 饮料
ICS备案号: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CSYLQ/QCSYL 0008S-2019代替 Q/QCSYL 0008S-2016饮料浓浆饮料浓浆2019-05-01 发布发布2019-06-01 实施实施广广州州屈屈臣臣氏氏食食品品饮饮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10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30日Q/QCSYL 0008S-2019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与 Q/QCSYL 0008S-2016 相比,主要修订有: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感官要求;取消砷限量要求。本标准发布后,代替 Q/QCSYL 0008S-2016。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永倩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KQ)SY 8-1999,Q/(KQ)SY 8-2002,Q/(KQ)SY 8-2005,Q/KQSY 8-2007,Q/QCSYL 8-2008,Q/QCSYL 0008S-2011,Q/QCSYL 0008S-2013,Q/QCSYL 0008S-2016。Q/QCSYL 0008S-20191饮料浓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料浓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浓缩橙汁、浓缩柠檬汁、浓缩青柠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葡萄糖、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用香精、柠檬黄、日落黄为辅料,经溶糖、调配、搅拌、灌注、封盖、包装而成的饮料浓浆产品。饮用时需要以 4 倍的饮用水稀释,稀释后原果汁含量5%且10%的水果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Q/QCSYL 0008S-20192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其所含果汁种类不同,分为橙饮料浓浆、柠檬饮料浓浆、青柠饮料浓浆。3.1 橙饮料浓浆以饮用水、白砂糖、浓缩橙汁、食用葡萄糖、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日落黄、食用香精为原料,经溶糖、调配、搅拌、灌装加工而成的饮料浓浆,饮用时需要以 4 倍的饮用水稀释,稀释后原果汁含量5%且10%的水果饮料产品。3.2 柠檬饮料浓浆以饮用水、白砂糖、浓缩柠檬汁、食用葡萄糖、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为原料,经溶糖、调配、搅拌、灌装加工而成的饮料浓浆。饮用时需要以4倍的饮用水稀释,稀释后原果汁含量5%且10%的水果饮料产品。3.3 青柠饮料浓浆以饮用水、白砂糖、浓缩青柠汁、食用葡萄糖、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黄、食用香精为原料,经溶糖、调配、搅拌、灌装加工而成的饮料浓浆。饮用时需要以4倍的饮用水稀释,稀释后原果汁含量5%且10%的水果饮料产品。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的要求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中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中的规定。4.1.3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中的规定。4.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中的规定。4.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中的规定。4.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中的规定。4.1.7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中的规定。4.1.8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中的规定。4.1.9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中的规定。4.1.10 浓缩橙汁、浓缩柠檬汁、浓缩青柠汁应符合 GB 17325 和 GB 2762、GB 2763 中的规定。4.1.11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中的规定。Q/QCSYL 0008S-201934.1.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2762 及 GB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特征水果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均匀稠状浓浆,沉淀物为果汁原浆,部分产品含有颗粒状固形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20.0总酸(以柠檬酸计)/(g/L)6.0-60.0原果汁含量a(成品按产品标签上标明的方法稀释后),%5-10铅(以 Pb 计)/(mg/L)0.05a原果汁含量的检测要求仅限于橙汁类饮料,其他产品按产品标签所示。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及表 4 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指示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1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示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示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Q/QCSYL 0008S-201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取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 100mL 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5.1.2 滋味与气味开启包装容器后成品和水按 1:4 的比例稀释后充分搅拌,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原果汁含量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食品添加剂5.4.1 苯甲酸钠、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柠檬黄按 G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Q/QCSYL 0008S-201955.4.3 日落黄按 G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6.3 检验分原辅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原辅料检验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 出厂检验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3 型式检验6.3.3.1 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规定为每半年一次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更改生产设备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时。6.3.3.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全部指标若检验合格,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不合格,则允许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T 31121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标签标注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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