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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ZX 0001 S-2022 熟制藻类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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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ZX 0001 S-2022 熟制藻类制品 2022 藻类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PZX 熟制藻类制品 2022-3-1 发布 2022-4-1 实施 广州盘中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盘中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PZX 0001S-2022 备案号:4401058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PZX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盘中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档。本标准由广州盘中鲜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Q/PZX 0001S-2022 1 熟制藻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藻类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Q/PZX 0001S-2022 2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886.2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2部分:酵母加工制品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T 24399 黄豆酱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GB/T 30391 花椒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H/T 1194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956 番茄酱 NY/T 1070 辣椒酱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0458 鸡汁调味料 SB/T 10649 大豆蛋白制品 SB/T 10755 芥末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3.1 熟制藻类制品 以新鲜藻类和(或)藻类制品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整,再配以食醋、辣椒酱、番茄酱、黄豆酱、酵母提取物、白砂糖、食用盐、食用淀粉、芝麻、味精、浓缩鸡汁、鸡精调味料、酱油、芥末酱、料酒、香辛料、鸡粉调味料、大豆分离蛋白、泡椒、大蒜、辣椒、姜、藤椒、花椒、白胡椒、黑胡椒、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腌制、熟制、冷却、拌制(或不拌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熟制藻类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GB 2721 的要求。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4.1.4 辣椒酱应符合 NY/T 1070 的要求。4.1.5 番茄酱应符合 NY/T 956 的要求。Q/PZX 0001S-2022 3 4.1.6 黄豆酱应符合 GB/T 24399 的要求。4.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8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4.1.9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要求。4.1.10 香辛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4.1.1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4.1.12 浓缩鸡汁应符合 SB/T 10458 的要求。4.1.13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4.1.14 芥末酱应符合 SB/T 10755 的要求。4.1.15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要求。4.1.16 辣椒应符合 GB/T 31382 的要求。4.1.17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0886.2、GB/T 23530 的要求。4.1.18 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SB/T 10649 的要求。4.1.19 泡椒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20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要求。4.1.21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4.1.22 姜应符合 GB/T 15691、GB/T 30383 的要求。4.1.23 花椒应符合 GB/T 15691、GB/T 30391 的要求。4.1.24 白胡椒应符合 GB/T 7900、GB/T 15691 的要求。4.1.25 黑胡椒应符合 GB/T 7901、GB/T 15691 的要求。4.1.26 大蒜应符合 GB/T 15691、GH/T 1194 的要求。4.1.27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36687 的要求。4.1.28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4.1.29 新鲜藻类及藻类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4.1.30 藤椒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1.31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性状 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斑、无变质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食盐/(%)5.0 铅(以 Pb 计)/(mg/kg)0.8(干重计)(螺旋藻类及其制品除外)Q/PZX 0001S-2022 4 1.8(干重计)(仅限螺旋藻类及其制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3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1 20 30 沙门氏菌/(CFU/g)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按产品 包装明示食用方法处理后用鼻嗅气味、品尝滋味和口感。6.2 理化指标 6.2.1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分,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推出厂。7.2.2 组批和抽样 Q/PZX 0001S-2022 5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执行。7.2.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执行。7.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 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图形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PE 包装袋、薄膜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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