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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S
0001
S-2021
油炸肉制品
2021
油炸
肉制品
Q/QYXS泉 州 优 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YXS 0001S-2021油炸肉制品2021-01-10 发布2021-02-20实施泉 州 优 翔食 品 有 限 公 司发 布Q/QYXS 0001S-2021I前言公司生产的油炸肉制品,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制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泉州优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优翔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优翔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文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YXS 0001S-20211油炸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炸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植物油、酱油、椒盐、香辛料,经选料、修整、腌制(或不腌制)、油炸、配料、调味、压榨(或不压榨)、包装而制成的油炸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YXS 0001S-20212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3.1肉粕类以鲜(冻)畜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椒盐、香辛料为辅料,经解冻清洗、选料、修整、油炸、配料、调味、压榨(或不压榨)、包装而制成的肉粕类油炸肉制品。3.2 炸禽肉类以鲜(冻)禽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用植物油、酱油、香辛料为辅料,经解冻清洗、选料、修整、腌制、油炸、配料、调味、包装而制成的炸禽肉类油炸肉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2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4.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的规定。4.1.9椒盐应符合供应商经备案且有效的企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YXS 0001S-20213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0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5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铬(以 Cr 计)/(mg/kg)1.0锡(以 Sn 计)a/(mg/kg)25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亚硝酸钠/(mg/kg)30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项目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致病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b50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仅适用于牛肉制品。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9303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其色泽与组织形态,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YXS 0001S-202145.2 理化指标5.1.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1.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1.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1.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1.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1.6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1.7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1.8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1.9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1.10亚硝酸钠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2微生物指标5.2.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致病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分别按GB 4789.4、GB 4789.30、GB 4789.10中的第二法、GB 4789.3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以袋(或“盒”)为单位。6.2抽样按每批包装箱的总箱数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袋(或“盒”),抽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YXS 0001S-20215样品数量不少于18袋(或“盒”)(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定量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的规定。7.1.2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或相关食品容器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采取先进库的,先出货的原则。8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