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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S 0001 S-2021 包装饮用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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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S 0001 S-2021 包装饮用水 2021 包装 饮用水
苏 州 氢 源 素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YS 0001S-2021 包装饮用水 2021-08-11 发布 2021-09-08 实施 苏州氢源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QY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1 5 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7Q/QY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部分参照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制定。本标准中镉(以 Cd 计)0.004mg/L 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规定的镉(以 Cd 计)0.005mg/L。本标准由苏州氢源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卫明。本标准于2021年8月首次发布。J S Q BQ/QYS 0001S-2021 1 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经反渗透过滤、杀菌、离子交换法、包装而成的包装饮用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氢-3的测定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 号令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J S Q BQ/QYS 0001S-2021 2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度/(度)10 GB/T 5750 浑浊度/(NTU)1 状态 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 滋味、气味 不得有异味、臭味 3.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pH值 6.58.5 GB 8538 活性氢含量,umol/L 10 GB 14883.2 电导率(251)/(S/cm)10 GB17323 余氯(游离氯)/(mg/L)0.05 GB/T 5750.11 四氯化碳/(mg/L)0.002 GB/T 5750.8 三氯甲烷/(mg/L)0.02 耗氧量(以 O2计)/(mg/L)2.0 GB/T 5750.7 溴酸盐/(mg/L)0.01 GB/T 5750.10 总放射性,Bq/L 0.5 GB/T 5750.13 总放射性,Bq/L 1 GB/T 5750.13 铅(以Pb计)/mg/L 0.01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L 0.01 GB 5009.11 镉(以Cd计),mg/L 0.004 GB 5009.15 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0.005 GB 853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g 5 0 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GB 8538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J S Q BQ/QYS 0001S-2021 3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及抽样 4.1.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按批抽样。4.1.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前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pH 值、电导率。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差距较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6 外的全部要求。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并标明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防潮瓦楞纸箱,箱体标明厂名、厂址、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本标准代号,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5.4 贮存 J S Q BQ/QYS 0001S-2021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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