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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D 0006 S-2020 干制食用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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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D 0006 S-2020 干制食用菌 2020 食用菌
Q/QYXD 0006S2020 备案号:QB64/0297S-2020 Q/QYXD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YXD 0006S2020 干制食用菌 2020-07-22 发布 2020-07-22 实施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QYXD 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成霞、夏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YXD 0006S2020 1 干制食用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食用菌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贺兰山紫蘑菇、茯苓、茶树菇、虫草花(蛹虫草子实体)、羊肚菌等干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理、整形、烘干、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干制食用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符合 GB 7096 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形态 整菇外形完整,片菇厚薄基本一致 色泽 具有正常食用菌干品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QYXD 0006S2020 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标 水分/%12.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镉(以Cd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1 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6.6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7 农药残留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QYXD 0006S2020 3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8.1.1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8.1.2 产品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纸箱,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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