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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TCW
0001
S-2019
蔗熏肉制品
2019
熏肉
制品
Q/PTCW 莆田市城厢区诚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TCW 0001S2019 代替 Q/PTCW 0001S2016 蔗熏肉制品 2019-04-28 发布 2019-05-28 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诚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PTCW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于2013年7月26日首次发布,2016年5月28日首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标准。本标准与Q/PTCW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删除了产品分类;修改了理化指标;重新规定了污染物限量;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本标准由莆田市城厢区诚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莆田市城厢区诚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智勇、苏清雄。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PTCW 0001S2013、Q/PTCW 0001S201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CW 0001S2019 1 蔗熏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蔗熏肉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鲜、冻畜禽肉(含可食用畜禽内脏)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酱油、香辛料、大豆分离蛋白,添加或不添加醋酸酯淀粉、复配保水剂、D-异抗坏血酸钠、亚硝酸钠、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食品用香精,经选料、修整、配料、腌制、滚揉、整形(或不整形)、预蒸煮(或不预蒸煮)、烘烤、炭烧甘蔗造烟熏制、冷却、真空包装、常温或冷冻贮存工序加工制成的熏烤类熟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CW 0001S2019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加工后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焦斑和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经炭烧甘蔗造烟熏制后特有的香气和风味,咸淡适口,无异味,无异嗅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60.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或以氯计),%3.0 GB 5009.44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30 GB 5009.33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3.5.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3.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9303的规定。4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CW 0001S2019 3 4.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随机抽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增抽1箱。再从所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各抽取2袋,每批样品量不少于10袋,样品总量不少于2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主要原料或关键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贮藏条件以及食用方法。5.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TCW 0001S2019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或贮存在-18 及以下的冷冻库中,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和贮运条件下,未经启封,常温贮存的产品保质期为3个月,冷冻贮存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