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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STS 0010 S-2022 红豆芡实薏米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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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STS 0010 S-2022 红豆芡实薏米饮 2022 红豆 芡实 薏米
备案号:QB64/0183S-2022Q/PSTS宁 夏 普 世 特 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PSTS 0010S-2022红豆芡实薏米红豆芡实薏米饮饮2022-04-27发布2022-04-27实施宁 夏 普 世 特 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 布Q/PSTS 0010S-202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普世特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普世特膳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波、郭毅、张瑞红。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PSTS 0010S-20221红豆芡实薏米红豆芡实薏米饮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豆芡实薏米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红小豆、芡实、薏米为主要原料,通过净选、清洗、浸泡、提取、过滤所得的提取液,添加或不添加枸杞鲜汁、枸杞叶粉、小麦低聚肽粉、玉米低聚肽粉、低聚异麦芽糖等辅料,按一定比例经调配、混合搅拌、灌装、灭菌制成的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检验GB 4789.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QB/T 4707玉米低聚肽粉QB/T 5298小麦低聚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第1号修改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红小豆、芡实、薏米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要求。Q/PSTS 0010S-20222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产品特有色泽滋味和气味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混浊液体,完全静置后允许有沉淀分层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g)5GB/T 12143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JUN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010102GB 4789.3霉菌(CFU/g)50GB 4789.15酵母菌(CFU/g)2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处理。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污染物限量3.5.1污染物限量指标应按照GB2762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Q/PSTS 0010S-202233.6.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 1 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 包装容器(袋)应用干燥、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防压、整洁、美观、无异味,能保护产品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Q/PSTS 0010S-20224输。7.2.3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严禁抛摔。7.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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