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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SHSP
0001
S-2019
调味酱
2019
调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PSHSP调味酱2019-01-01 发布2019-01-10 实施广广州州品品食食汇汇食食品品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PSHSP 0001S-2019代替 Q/PSHSP 0001S-2018备案号:4401008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25日Q/PSH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PSHSP 0001S-2018,与 Q/PSHSP 0001S-2018 相比,做以下修订:删除理化指标:氨基酸态氮、总酸、镉、总汞,以及删除相应检验方法;按 GB 2762 修改理化指标:铅、总砷;根据产品特性修改理化指标:食盐、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本标准由广州品食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卫东、梁国材、史文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被委托加工单位: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钟落潭镇良沙路 147 号;以及本公司授权使用的其他委托加工单位。本标准所代替历次标准发布版本为:Q/PSHSP 0001S-2018。Q/PSHSP 0001S-20191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第3章规定的产品分类中的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088地理标志性产品金华火腿GB/T 19111玉米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Q/PSHSP 0001S-20192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NY/T 1711绿色食品 辣椒制品SC/T 3204虾米SC/T 3207干贝SC/T 3219干鲍鱼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3.1 金装鲍鱼干贝 XO 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辣椒、干鲍鱼、干贝、金华火腿、大蒜、大葱(葱头)、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3.2 干贝海鲜 XO 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大蒜、辣椒、大葱(葱头)、干贝、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3.3 豆豉海鲜私房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豆豉、大蒜、辣椒、大葱(葱头)、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3.4 蒜蓉海鲜香辣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大蒜、辣椒、大葱(葱头)、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3.5 肉丝海鲜香辣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大蒜、辣椒、大葱(葱头)、肉丝(猪肉)、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3.6 鸭丝海鲜香辣酱以玉米油、食用盐、芝麻油、大蒜、辣椒、大葱(葱头)、鸭丝(鸭肉)、虾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酵母、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经浸泡、打碎、油炸、拌匀、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酱。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2玉米油:应符合GB 2716、GB/T 19111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4大蒜、大葱(葱头):应符合NY/T 744的规定。Q/PSHSP 0001S-201934.1.5辣椒:应符合NY/T 1711的规定。4.1.6干鲍鱼:应符合SC/T 3219、GB 10136的规定。4.1.7干贝:应符合SC/T 3207、GB 10136的规定。4.1.8虾米:应符合SC/T 3204、GB 10136的规定。4.1.9金华火腿:应符合GB/T 19088的规定。4.1.10 肉丝(猪肉)、鸭丝(鸭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11 豆豉: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4.1.12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GB 2716的规定。4.1.13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4.1.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15 所有原辅料还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与滋味,无异味,无异臭性 状粘稠适中,允许有颗粒状的固形物存在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30食盐(以NaCl计,按分子量折算),%10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酸价(以脂肪计),mg/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Q/PSHSP 0001S-2019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g1000MPN/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 GB 10133 中 3.2 的规定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方法测定。6.2.2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6.2.4 食盐按GB 5009.44的规定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的规定方法测定。6.2.6 酸价按GB 5009.229的规定方法测定。6.2.7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的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6.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Q/PSHSP 0001S-201956.3.2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6.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6.3.5 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的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7.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2 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7.3.1 每批产品抽样,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0 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7.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7.4 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7.5 型式检验7.5.1 正常生产的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6 判定规则Q/PSHSP 0001S-20196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7.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7.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8.1.1 产品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产品包装采用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8.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8.3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 8 层。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1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在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