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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TJY 0001 S-2021 宁夏枸杞酒(露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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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TJY 0001 S-2021 宁夏枸杞酒露酒 2021 宁夏 枸杞 露酒
备案号:QB64/0377S-2021Q/QTJY宁 夏 全 通 枸 杞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TJY 0001S2021宁夏枸杞酒(露酒)2021-08-17 发布2021-08-17 实施宁夏全通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发 布Q/QTJY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全通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地址:宁夏中宁县新堡镇新水园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雍跃文、周学义、雍军、冯丽春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TJY 0001S20211宁夏枸杞酒(露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枸杞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宁夏枸杞为主要原料,以枸杞发酵酒或食用酒精或蒸馏酒为酒基,加入红枣、龙眼肉、甘草、玉竹、覆盆子、金银花、山茱萸、葛根、人参、酸枣仁、茯苓、百合、黄精、重瓣玫瑰、菊花中几种的浸提液,经调配、过滤、灌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生产而成的枸杞香型宁夏枸杞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275881 露酒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317白砂糖GB/T 18672 枸杞中国药典2020版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枸杞香型枸杞酒:以宁夏枸杞为主要原料,辅以红枣、龙眼肉、甘草等药食两用原料,经冷、热两次浸提,混合,经酶解、过滤、调配、稳定化处理、冷冻、精滤、灌装而成的具有典型枸杞香气的枸杞酒。4技术要求Q/NXHQ 0001S202124.1原料要求4.1.1以枸杞发酵酒为酒基用酒应符合 GB 2758 的要求;4.1.2以蒸馏酒为酒基用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4.1.3以食用酒精为酒基用酒的应符合 GB 10343、GB 31640 的要求;4.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4.1.5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要求。4.1.6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4.1.7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4.1.8、GB2762 及 GB2763 的规定。4.1.9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要求。4.1.10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中国药典及相关标准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色泽金黄色、橙红色或棕红色澄清度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无肉眼可见杂质,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与滋味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愉悦、和谐的枸杞果香与酒香。滋味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舒顺谐调,口感柔和,酒体完整典型性具有枸杞酒特有的独特风格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4.060.0总糖(以葡萄糖计),g/L80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6.00甲醇,g/L2.00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vol),204.4卫生指标3.4.1以枸杞发酵酒为酒基生产的枸杞酒卫生指标应符合 GB2758 的规定。3.4.2以蒸馏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生产的枸杞酒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当酒精度20%(vol)时,按 GB2758 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QTJY 0001S2021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4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检验、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检验。7.2以枸杞发酵酒为酒基生产的枸杞酒按 GB 2758 规定的方法检验。7.3以蒸馏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生产的枸杞酒按 GB 2757 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一班次灌装生产的同一种类、同一酒精度、同一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按 GB/T 15037 执行。8.3检验分类7.3.1 出厂检验7.3.1.1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总糖、滴定酸、酒精度、甲醇(仅限以蒸馏酒和食用酒精为酒基的产品)。7.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7718、GB/T191、GB2757和GB2758的规定。9.2包装Q/NXHQ 0001S202149.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强烈震荡。运输温度在 535之间为宜。9.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放,贮存温度在535之间为宜。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按以上条件贮存,允许有微量沉淀,不影响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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