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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SK
0001
S-2021
复合卵磷脂固体饮料
2021
复合
卵磷脂
固体
饮料
1.1.1.1.1.3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BSK Q/SBSK 0001S-2021 复合卵磷脂固体饮料 2021-12-02 发布 2022-01-02 实施 深圳市百盛康生物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07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BSK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百盛康生物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百盛康生物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斯亮、冯玉梅。本标准首次发布。Q/SBSK 0001S-2021 1 复合卵磷脂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卵磷脂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卵磷脂为主要原料,以乳粉、大豆蛋白、菊粉、麦芽糊精为辅料,经预处理、磨粉或不磨粉、过筛或不过筛、配料、造粒或不造粒、干燥、包装制成的复合卵磷脂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19 大豆磷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卵磷脂应符合LS/T 3219的规定。Q/SBSK 0001S-2021 2 3.1.2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3 大豆蛋白应符合GB/T 22493的规定。3.1.4 菊粉应符合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淡黄色 滋味、气味 口感微甜,有乳香味,无异味 状态 呈粉末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水分,%7.0 磷脂酰胆碱含量(PC),%5.0 铅(以 Pb 计),mg/kg 0.9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Q/SBSK 0001S-2021 3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磷脂酰胆碱含量 按GB 5009.272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磷脂酰胆碱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Q/SBSK 0001S-2021 4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1.3 产品添加含有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要求的原料,标签中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瓶或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