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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PS
0002
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
复合
调味
Q/QHPS 福建泉州市华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HPS 0002S2019 代替 Q/QHPS 0002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10-10 发布 2019-10-30 实施 福建泉州市华品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2019年4月发布的Q/QHPS 0002S-2016复合调味粉的修订。本标准与2019年4月发布的Q/QHPS 0002S-2016复合调味粉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表 2 理化指标”中“总氮、氨基酸态氮”限量;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华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泉州市华品实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泉州市华品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苏上鹤。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2019 年 4 月发布的 Q/QHPS 0002S-2019复合调味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1 复合调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淀粉、大米(大米磨成粉或大米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大骨粉、植物油、辣椒粉、胡椒粉、蒜粉、姜粉、橘皮、山楂、白芷、芝麻、香辛料、食用葡萄糖、脱水蔬菜、脱水鲜鱼粉、水解植物蛋白、酵母抽提物、孜然、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乙基麦芽酚、二氧化硅、柠檬酸、焦糖色、柠檬黄、木瓜蛋白酶、食品用香精、复配膨松剂中的几种为原辅料,按一定比例经前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搅拌、烘干、筛分、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 NY/T 3269 脱水蔬菜 甘蓝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3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4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5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6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8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0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1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3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和 GB/T 12729.1 的规定。3.1.14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3 3.1.15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3.1.16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7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8 复配膨松剂应符合 GB 26687 或 GB 1886.245 的规定。3.1.19 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3.1.2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2 脱水蔬菜应符合 NY/T 959 或 NY/T 960 或 NY/T 1393 或 NY/T 3269 或相关食品标准的规定。3.1.23 橘皮、山楂、白芷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告(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4 大米粉、大骨粉、辣椒粉、胡椒粉、蒜粉、姜粉、孜然、脱水鲜鱼粉、水解植物蛋白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色泽基本一致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无异味 形 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100g)12.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60 氨基酸态氮/(g/100g)0.01 总氮(以N计)/(g/100g)0.0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Pb)/(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0 柠檬黄(以柠檬黄计)/(g/kg)0.2 注:食品添加剂仅限有添加的产品需要检测。3.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4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 复配膨松剂应符合 GB 26687 及 GB 2760 的规定。3.5.4 木瓜蛋白酶作为酶制剂使用,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5 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柠檬酸、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6 琥珀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 20.0g/kg。3.5.7 二氧化硅最大使用量为 20.0g/kg。3.5.8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最大使用量为 50.0g/kg。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10g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气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氮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柠檬黄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5 按GB 5009.35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5.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下(含500箱)时,抽取3箱,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上时,每增减100箱(含不足100箱),增加抽取1箱。每箱均抽取4包样品。其中6包用于测感官、净含量及理化指标,其余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氯化物、氨基酸态氮。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5.3.2.2 型式检验半年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HPS 0002S2019 6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