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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JK
0017
S-2018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
2018
复合
蛋白
小肽饮
饮料
Q/QHJK 0017S2018 I 备案号:QB64/0601S-2018 Q/QHJK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HJK0017S-2018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2018-11-27 发布 2018-11-27 实施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发 布 Q/QHJK 0017S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慧健康生物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羡东。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HJK 0017S2018 3 复合蛋白小肽饮(蛋白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小肽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解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配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薄荷、桔梗、蜂蜜等,经提取、调配、过滤、浓缩、灌装、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蛋白小肽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枸杞应符合 GB/T18672 要求。3.1.2 水解胶原蛋白、人参、薄荷、桔梗、蜂蜜应无虫蛀、无杂质、无霉变,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2 感官要求 Q/QHJK 0017S2018 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红棕色,色泽正常 滋味与气味 味甜,气味清香,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澄清液体、允许有少许沉淀。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0.7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6 总酸(以柠檬酸计),%0.1 铅(以pb计),mg/L 0.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菌,cfu/ml 20 酵母菌,cfu/ml 20 致病菌 按GB29921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色泽:自然光下目测。Q/QHJK 0017S2018 5 6.1.2 滋味与气味:品尝与嗅觉检验。6.1.3 组织状态:自然光下目测。6.2 理化指标 6.2.1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2.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方法检验。6.2.3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按 GB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T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3.3 霉菌、酵母菌按 GB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按 GB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按 1随机抽样,但每批产品抽样按 12 个独立包装抽样(净重不低于 1000ml)。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检验感官要求、蛋白质、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QHJK 0017S2018 6 8.1 标志 应按 GB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8.4 贮存 8.4.1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8.4.2 成品码放应离墙 10cm 以上、离地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